第四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
(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五)节能环保产业
1.支持方向
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产业,重点支持电机及拖动设备、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高效储能、节能监测和能源计量、高效照明产品及系统、绿色建筑材料,水污染防治装备、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智能水务、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餐厨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服务。
2.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不低于总投资的1/3,其余资金来源已落实。
3.有关要求
申报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为引进技术(近3年获得的专利技术),经过小试、中试等工程性检验,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产业化生产基础,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自治区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部分 生态环保
一、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工程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集污管网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污管网建设,中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等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处理城镇生活污水**万吨、减少废水排放**万吨等、年可减少COD等污染物排放**吨等)。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五市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扩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等。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生活垃圾分类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万吨、分类率提高**%,回收利用**万吨等)。
(三)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具备建设处理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统一收集、统一转运、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等。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处理餐厨废弃物**万吨等)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
1.支持范围
主要包括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集中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等。
2.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
投资补助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由省级发改部门将切块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3.申报要求
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城乡规划、用地审批(如需办理)、环评、节能审查等支撑性文件,申报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实施年限控制在1-2年为宜,单个项目总投资应高于1000万元以上,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达到的标志性目标需量化。(如年综合利用污泥**万吨等)
二、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主要建设内容或规模
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项目,包括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项目类型,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类型工程。具体为:沿河污水处理及配套工程、河道垃圾清理工程、超标污染底泥清除工程、河道湖岸生态湿地工程、生态护岸工程、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绿色步道等工程,鼓励相关子项目打包推进实施,并至少打包2类子项目。不支持河湖连通、河道疏浚、修筑堤坝等工程,不支持单独安排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2.实施年限
建设期控制在1-2年为宜。
3.估算投资
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1亿元以内。工程体量大的项目可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单个立项的方式分批次建设。
4.资金来源初步方案
该项目属地方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有关市县和项目单位自行负责筹措,并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项目建设。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控制在项目总投资60%以内,补助额度按照符合投向的具体建设内容进行测算(专项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应作为项目建设主体)。
5.项目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已列入《规划》储备库和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合规,符合开工要求;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所申请投资任务。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6.经济社会效益
改善河道(湖库)水环境质量,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