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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评选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区

发布时间:2014-10-27 20:14:22   来源:济南日报    浏览次数:
  发展循环经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和基本方式。我省近日下发通知提出,将在全省选择10个左右县(市)区开展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省和市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每个市可推荐1个县(市)区(对于超报的市,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均不予评审)。创建实施方案报送截止期为11月10日。
  
       创建目标
 
  择10个左右县(市)区开展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创建县(市)区的循环型生产方式初步形成,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城市建筑、交通和基础设施基本实现绿色化,生产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循环化程度明显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行,形成浓厚的绿色循环文化氛围,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通过创建,各创建县(市)区的资源利用水平提高幅度超出全省平均水平,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
 
  申报条件
 
  成立了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
 
  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十二五”以来,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主要循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创建程序
 
  1.提出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市级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2.编报方案。被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县(市)区,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创建期限不少于1年且不超过3年。实施方案经各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评审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县(市)区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
 
  4.开展创建。各创建县(市)区按照批复的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
 
  5.验收命名。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应及时开展自查并形成总结报告,向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将被确定为“山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区”。
 
  6.政策支持。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省和市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