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资源强制回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登陆
关闭窗口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热点资讯 >

德国《电池法规实施法》要点

发布时间:2025-09-28 11:59:11   来源:陈博绿色讲坛公众号    浏览次数:

1.基本信息

l 名称:关于使电池法适应(EU)2023/1542号法规的法律草案

l 简称:德国电池法规实施法(草案)

l 缩写:BattDG

l 发布时间:2025年6月24日

l 背景:欧盟电池法规包含一系列面向成员国的开放性条款,同时,规定了针对成员国的具体的规制任务,所以需要国内法规适配

l 措施:对欧盟电池法规过渡性条款进行适配,对未规制的方面进行规制,废除德国现行《电池法》,由本《电池法实施法》取代

l 目标:制定关于物质限制、设计、标识、符合性、尽职调查义务及废电池的收集和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l 该法仅在未执行直接适用的欧盟电池法规所必须时、电池法规规定成员国需制定国家规则时、或条例为成员国提供了制定更严格规则的裁量空间时,才做出规定。

2.内容

l 名称:关于使电池法适应(EU)2023/1542号法规的法律草案

l 简称:德国电池法规实施法(草案)

l 缩写:BattDG

l 发布时间:2025年6月24日

l 背景:欧盟电池法规包含一系列面向成员国的开放性条款,同时,规定了针对成员国的具体的规制任务,所以需要国内法规适配

l 措施:对欧盟电池法规过渡性条款进行适配,对未规制的方面进行规制,废除德国现行《电池法》,由本《电池法实施法》取代

l 目标:制定关于物质限制、设计、标识、符合性、尽职调查义务及废电池的收集和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l 该法仅在未执行直接适用的欧盟电池法规所必须时、电池法规规定成员国需制定国家规则时、或条例为成员国提供了制定更严格规则的裁量空间时,才做出规定。

3.补充定义

l “生产商”亦指任何故意或过失供应未根据欧盟电池法规进行生产商或其EPR授权代表注册的生产商的电池的经销商

4.流通禁令

l (1)生产商或其EPR授权代表仅在注册后方可供应电池。(§5有规定,注册不可委托给“生产商责任组织”)

l (3)若未注册,经销商不能卖,在线平台不能允许供应,履行服务提供商不能进行仓储、包装、贴标或运输。

5.生产商注册

l (1)与欧盟电池法规第55(6)条的规定不同,即使指定了生产商责任组织,注册仍需由生产商自己或其EPR授权代表完成。(这可能是德国电池法规实施法的最明显特色!毕竟电池法规的第55(6)说了“除非成员国可以另外规定”!)

l 在注册所需的所有信息的提交之日起12周后,只要不存在规定的情况,注册即视为已授予。注册应授予注册号。

l 生产商或其授权EPR代表只有在已委托一家针对相应电池类别获授权的生产商责任组织执行生产商延伸责任任务,或其本人已获准单独履行生产商延伸责任时,才可授予注册。(意味着注册时,已经找好了“生产商责任组织”;如果是自己承担废电池管理义务,需要先获得授权,才能申请注册)

6.生产商义务

l (1)生产商必须就其每种类别的电池参与一个生产商责任组织,以确保废电池的全方位回收,或自行履行其生产商延伸责任。除第十条外,生产商责任组织的规定比照适用于单独承担生产商责任延伸义务的生产商。(陈博:这里充分说明不是必须委托“生产商责任组织”)

l (2)生产商应告知生产商责任组织其在前三个日历年中每年向市场供应的电池类别和重量,并按日历年更新此信息。生产商责任组织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生产商确认其参与情况,并注明电池类别和日历年度参与量。

l 生产商和生产商责任组织应每年同时向主管机构通报上述信息。

l (3) 如果在生产商参与生产商责任组织的期限结束之前,该组织的授权撤销失效,则应从撤销生效或其他无效发生之日起,视为未参与生产商责任组织。

7.生产商责任组织的授权

(1) ……只有在生产商责任组织根据第 9 款提供担保证据的情况下,方可获得授权。……

授权应在根据欧盟电池法规第58(2)条要求的所有信息提交之日起12周后视为已授予。应生产商责任组织的要求,授权应以书面形式证明。

(2) 只有在生产商责任组织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便携式电池或LMT电池的生产商责任授权:

1. 确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集,特别是根据 欧盟电池法规相关条款建立必要的收集系统(陈博:这个对于一家中国电池企业而言,实在是太难了!所以,委托给PRO是最现实的)

2. 符合第 4 款规定的财务能力

3. 确保根据 欧盟电池法规第 75(1)条的规定进行数据收集

4. 证明具备自我监控方案,用于定期检查对欧盟电池法规第 58(2)条和第 72 条及本段要求的遵守情况。

(3) 只有在生产商责任组织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才可授权其承担启动电池、工业或电动汽车电池的生产商责任:

1. 确保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集,为所有经销商、所有经济经营者以及所有处理设施提供合理的免费退还选择

2. 符合第 4 款规定的财务能力

3. 确保收集用于报告的数据,以及

4. 证明具备自我监控方案,用于定期检查对欧盟电池法规第 58(2)(a)条和第 72 条及本段要求的遵守情况。

(4) ……每个生产商责任组织必须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1. 可用的财务资源,包括银行存款余额、已承诺的透支额度和贷款

2. 可用作抵押品的资金和资产

3. 周转资金

4. 企业资产抵押

5. 税收和社会保障缴款。

(8) ……如果相关生产商投放市场的电池数量超过第6款规定的合规限值,生产商责任组织应通知主管机构。

8. 保证金

(1) 每个生产商责任组织有义务在每个日历年向主管机构提供适当且防破产的保证金,用于回收和处理生产商的废电池。

(2) 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9. 生产商责任组织的义务

(1)免费从各类废电池收集点回收各类电池

(3) (4) 回收废电池必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

(6)生产商责任组织必须每年在5月31日前在其官网公布以下信息……

(8)生产商责任组织必须向主管机构申报所选择的废物管理运营商。

10. 收集目标

(1)废便携式电池的收集率应达到并持续保持在至少50% (这也是电池法规没有的规定)

11. 欧盟电池法规废电池管理对应的主管机构

德国的主管机构为“联邦环境署Umweltbundesamt”

12. 负责执行欧盟电池法规尽职调查的主管机构

(1)负责执行(EU)2023/1542号条例第七章(尽职调查)的主管机构是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undesamt für Wirtschaft und Ausfuhrkontrolle; Federal Office of Economics and Export Control)。

13. 罚款

(1) 故意或过失实施以下行为者,构成行政犯罪:……

(2) 故意或过失违反2024年6月13日版本的(EU)2023/1542号条例,实施以下行为者,构成行政犯罪:……

(3) 对于第1款第13项c目和第2款第14至18项、第20项和第22项的情形,可处以最高五十万欧元的罚款;对于第1款第1至3项、第5至7项、第12项和第13项a目以及第2款第10项、第21项、第23至25项、第30项和第31项的情形,可处以最高十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其他情形,可处以最高一万欧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