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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情况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区别

发布时间:2024-12-24 17:23:40   来源:    浏览次数:

2024年8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2月23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正式发布。


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有部分调整,详细情况见下:



三、综合利用能力

(一)通用要求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梯次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年,再生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年(按可处理的废旧动力电池重量计算)。


7.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鼓励综合利用企业在废旧动力电池入库前将电池中残留的余电通过外接电路法释放到储能设施、工厂微电网或电网再利用。鼓励企业探索开展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有关标准。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


6.应具有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的技术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支持具有多项相关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回收到的不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由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三)再生利用企业要求

3.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铜、铝回收率应不低于98%,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1.5%,杂质铜含量低于1%1.5%;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锂生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99%。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四、产品质量

增加如下标准:《纳米磷酸铁锂》(GB/T33822)、《工业磷酸》(GB/T2091)、《工业磷酸三钠》(HG/T2517)、《氧化铁颜料》(GB/T1863)等。


五、环境保护

(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配备具有耐腐蚀、坚固、防火、绝缘特性的专用分类收集储存设施,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所应不低于丙类要求,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理场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要求。


八、监督管理

(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6.各地方应引导规范条件企业科学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当地及周边动力电池退役情况和市场需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不鼓励新建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工艺技术较为落后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能,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


(二)公告企业的动态管理

已经建成投用的企业未按要求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或建设用地不为工业用地,且未在2年内搬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